APIC修订ICH Q7 "How to do" 第8版
2015年8月APIC网站发布ICH Q7 "How to do" 第8版。相比于上一次修订(2012年8月),对10章节 “存储和分配”,11章节“实验室控制”,12章节“验证”和15章节“投诉和召回”进行了修订。以下是最重要的一些变化摘要:
第10章节 储存与分配
1. 本章指出了控制仓库温度分布的重要性,要考虑到季节性温度的变化。该文件并描述了如何具体执行温度分布测试的原则(第10.10节)。
2. 它强调了放行物料与退货物料间的物理隔离的重要性,最好将它们储存在不同的房间。中间体的存储条件应基于研究数据和知识制定(第10.11节)。
3. 该文件指出,应对物流公司进行资格确认并制定质量协议。应审查记录的装运条件。如果发生偏差,应调查,并采取适当措施和记录(第10.21节)。
第11章实验室控制
4. 本章明确指出,分析方法必须进行验证,分析数据的完整性必须通过控制来确保(第11.11节)。
5. 在SOP中要描述数据的取入规则和过程(11.11节)。
6. 在11.13章节中,将ICH M7和ICH Q3D的要求添加到了指南列表中。指出在实验方法的设计中,可使用设计空间的模式去定义质量规格。
7. 在11.15章节中包含了FDA对进入到美国市场的API详细要求,尤其是OOS结果。
第12章 验证
8. 在12.11章节中,针对ICH Q8,Q11以及FDA和EMA对验证的要求,更详细地阐述了对关键参数和关键质量属性的处理。
9. 指明了工艺验证应有3个连续验证批合格应作为一个方向,实际验证批次必须预先确定并有理由(12.50节)。
10. 指明了工艺验证报告必须将关键质量属性与参考批次(reference batches)进行比较,这些关键质量属性的验证结果应比参考批次更好。选择参考批次的理由必须合理(第12.52节)。
第15章 投诉和召回
11. 本章指出了在投诉或召回的处理中,应对具有潜在影响的其他批次调查的必要性,和规定投诉调查的关闭期限(15.10条)。
12. 指出了召回不能由原料药制造商进行,这是制剂生产商的责任。向监管部门(如公共卫生部门)的报告也只能与制剂生产商密切配合(15.10条)。